成年兄姐要不要抚养二胎弟妹?
近日,网上热议一件事情,据说来源于江苏某地检察院的官方账号,但因为我没有找到具体的出处,所以仅就网上盛传的故事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事情的梗概基本是这样的:一对夫妻,本来靠低保生活,在女儿大学的时候生了个二胎(男女不详,有说弟弟的,有说妹妹的),抚养了二胎几年后,因身体和经济情况越来越差便无力抚养,于是想让刚刚毕业的大女儿来抚养。大女儿认为自己上大学期间所有的费用都是靠奖学金和助学金来解决的,现在刚刚毕业,准备通过努力开始新的生活时,父母却将二胎托付给她来抚养,大女儿认为父母既然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就不该把孩子生下来,既然生下来那就应该自己抚养,而不应该让自己养。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父母一纸诉状将大女儿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父母胜诉,大女儿作为姐姐要抚养父母生的二胎。新闻一出,广大网友吵翻了天,纷纷留言。
毫无疑问,如果是隔壁公司报道出来的,那判决一定是法院做出来的,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对于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还是规定的很清楚的。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五条照搬了婚姻法前述的规定。
法条的字面意思不难理解,兄姐对弟妹存在扶养义务是有一定条件的:一是兄姐有负担能力;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三是弟妹未成年。反过来,弟妹对兄姐存在扶养义务的条件包括:一是由兄姐抚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二是兄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无赡养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所以,如果这父母确实是无力抚养,姐姐又参加了工作,那法院这样判,也还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吃低保是不是当然对应是无力抚养,这就是个事实查明的问题。既然法律规定的这么清楚,可是为什么结果会引起这么多人探(BU)讨(MAN)呢?
有人提到“法律不强人所难”,是良法的一个特征,强迫姐姐扶养未经自己同意而出生的弟妹,是不是强其所难,民事法律这样规定是否合适。
“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一理论,既存在刑事法律中,也存在于民事法律中,就是说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比如强迫男人怀孕,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如禁止打嗝放屁。但是如何落实这一条,还需要考虑两个问题:这里的人属于什么人?这里的难又是什么标准的难。
民事法律中通常会提到一个概念就是“一般人”,在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中,都是以一般人的义务来要求,少数情况下才以严格责任来要求。所以此处的人,应该理解为绝大多数,如你我般的普通人。法律有没有强人所难,就是以普通人能否做到来判断,这既不是圣人的标准,也不是人渣的标准。
当然,真正落实“法律不强人所难”还是要有很多要求的,比如从立法层面来说,它要求立法者在设定行为模式的时候必须仔细衡量,设定的义务必须是常人能轻易履行的。这一点在刑法上体现更加明显,比如见死不救就不是犯罪。从司法操作层面上看,是不是强人所难,除了法条的硬性规定外,往往由法官来根据心证判断。
回到本案中,大家之所以对此事颇有微词原因其实并不是法律强制让姐姐养弟弟,因为在现实中,即使没有法律规定,我想,绝大多数人在父母无力抚养弟妹时也不会袖手旁观。“长兄如父”“长姐如母”,这些也很能说明在我国是有这样的传统,并且视之为美德。也就是说一般人认为兄姐扶养弟妹还算不上“强人所难”。
但,此案让部分人气愤的原因无外乎是认为这对父母“生而不养”的行为太过自私。虽然客观上父母确实没有抚养能力,但是没有能力可以不生,生出来了却让女儿来“善后”,这对姐姐实在是不公平。甚至有人会认为,如果父母双亡,遗留下来的弟妹,即使砸锅卖铁也会扶养。但自己吃低保,还生二胎,最后却说自己无能力,就不厚道。
这种想法也能理解,但还是那句话,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能维系最基本的伦理秩序,更多的还需要道德来发挥作用。家人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是法律上也是道德上的要求,如果姐姐虽然刚工作没有多高的收入,但起码可以自食其力有收入了,如果父母无能力,法院又不判决让姐姐养,那只能推向社会,那道德舆论可能又会将姐姐放于难以承受的位置。
可是,反过来想,如果姐姐一气之下也不去工作呢,那谁来抚养弟妹?如果姐姐勉强扶养,每月仅支付一点费用,那弟妹的成长又谁来负责?真正这样付诸于公堂之上,对于这个家庭中的弟弟或者妹妹,家庭的贫困、父母的拮据、姐姐的不满,即使有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能达到父母生个弟妹给你做伴的初衷吗?
每个人都有生育的权力,是否生二胎是个人自由,但是生二胎前,明确要二胎的目的,避免盲目跟风,真正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这才是对自己负责,对孩子负责,为老大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