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5 11:01
渭南市某混凝土搅拌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2019年3月签订《混凝土加工(供货)合同》,双方约定自2019年4月起,乙公司就其施工的渭南市某项目向甲公司采购商品混凝土,并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款,由乙公司先行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工程结束后双方以实际供货单为依据再办理价款结算。后乙公司虽未向甲公司完全支付预付款,但甲公司仍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混凝土四千余立方,应付货款共计二百余万元。供货完毕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应付货款,乙公司拖延支付,经甲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拒绝给付。
在接受渭南市某混凝土搅拌公司的委托后,犀首律师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理清双方法律关系后,根据客户希望快速回款的主要诉求,制定了最优应收账款解决方案,向渭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犀首律师认为甲乙两公司间法律关系明确,合同约定无瑕疵,为最快的争取到全额欠款,积极与乙公司交涉,仅用20天就在法院的主持下与乙公司达成调解,除追回被拖欠的货款一百六十余万元外,还依法索取相应的违约金与利息。
商混企业在与工程公司或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是否有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当出现应收账款无法追回的情况时,老板们应积极向欠款方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若出现难以追回的情况可及时向犀首法律团队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