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良资产一物多抵,犀首果断协商追偿,简化程序降低风险

2020-07-10 11:06
关键词
 
不良资产 强制执行
 
案件概况
 
2016年3月,张某向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下称“乙公司”)申请额度借款55万元,并向该公司抵押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房产一套。同时,张某与某融资担保机构(下称“甲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向甲公司支付担保费,并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将张某上述房产设为抵押物。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张某与乙公司间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2月,张某无故停止向乙公司还款,按照三方之约定,甲公司于同年5月向乙公司代偿本金、利息、罚息共24万余元。甲公司代偿完毕后,向张某追偿,张某拒绝支付,遂甲公司向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成功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向甲公司偿还24万余元,同时甲公司对张某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难点:抵押物多次抵押
·主要诉求:成功追偿
 
办案过程
 
某融资担保公司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张某仍不履行支付义务,于是该公司委托犀首律师担任其执行阶段代理人。我们在整理相关资料并明晰法律关系后,根据一审调解书向未央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市场调查,张某该房产预计拍卖可得200万元,我方客户追偿金额仅为24万余元,后核实该房产张某共抵押给3个不同主体,因此我方与某抵押权人协商,由对方向法院请求对该房产强制执行,在我方客户根据一审调解书中判定的对该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先行取得24万余元后,剩余拍卖款由该主体所得。
最终,在犀首律师的坚持努力下,某融资担保公司追偿成功。
 
案件总结
 
在不良资产的追回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物多抵的情况,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在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具有较大追偿风险。
本案有一个亮点,是在执行阶段我方未亲自进行拍卖等执行程序而是通过协商,由其他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所承担追偿风险更低,程序也更加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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