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0 11:13
2016年3月,陕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某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并约定货款根据供货量每月结算60%-80%,于供货结束后60日内付清剩余货款。后因项目需要,乙公司委托其旗下某工程公司(下称“丙公司”)承担项目核算与付款事宜。2017-2018年甲丙两公司签订多份《商品混凝土供需补充协议》,约定由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混凝土并承担付款责任。补充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甲丙双方于2018年7月结算后确认混凝土实际供货量并确定应付货款共计三百七十余万元,但丙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二百七十余万元货款经甲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拒绝支付。
为保证客户尽快回款,犀首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对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明确本案主体应为陕西某混凝土公司、某集团公司和某工程公司共三方,并给出最优法律解决方案。
我们通过对欠款人财产线索的收集,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但因为被告主体具有一定特殊性,法院驳回我们的保全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客户能够快速顺利回款,我们决定争取与被告达成调解。
通过我们的据理力争,在开庭当天与被告调解成功,并在保证被拖欠货款全额回款外还同时争取到法院对利息与违约金的同时支持,保证客户短时间全额回款。
最终,在我们的督促下,被告履行全部还款责任,客户全额回收货款。
商混企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主体确认困难、法律关系难以理清的问题,当老板们遇到这种情况,可及时向犀首法律团队寻求帮助,明确案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