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1 17:30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首先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从约定,比如双方如果明确约定,相关租赁物或附属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即租客承担,则以双方约定为准。
当然,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也有例外:如果租赁物或附属物是因为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式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而造成损害的,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简言之,就是租客故意损害的,那么租客需要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当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时,法律已明确了承租人的权利,即可以自行维修,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费。承租人可以起诉要求出租人承担,也可以直接从租金中扣除,这是出租人的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出租人如果发现房屋有需要维修的情况,应该及时采取维修措施,否则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另承租人如果发现房屋有需要维修的情况,在通知出租人维修时要保留通知的证据,以免“口说无凭”。另外,在自行维修时也要选择合适的维修者并保留维修费用的相关证据,以免事后要求出租人承担费用时,出租人不认可需要维修的事实或发生的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