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支招:面对网络暴力该如何保护自己

2021-08-20 17:24

网络暴力早已不是一个新兴词汇,其也不再单单只是敲击几个字,发表几句评论的形式了,而是在互联网新的媒介平台和传播方式中花样百出、层出不穷,例如通过弹幕刷屏、恶意P图、剪辑、词条侮辱、私信轰炸等等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攻击。 近日,互联网就频繁出现诸多网暴事件,例如:奥运选手因失利在网上贴出自拍照,却遭遇四面八方来袭的网络暴力,而后不得不删除微博。下面就由西安律师——犀首法律集团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如何判断网络暴力,遇到网络暴力该怎么办?

网暴之所以成为一类顽疾,一方面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使得一些人心怀侥幸,更加放纵宣泄非理性情绪;另一方面,“流量至上”“眼球经济”等传播逻辑的盛行,更加刺激了对抗和极端情绪化的表达,甚至导致一些平台为了赚取流量和眼球,与“施暴者”形成某种默契乃至合谋,对网络暴力起到推波助澜的效果。不仅仅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会遭遇网暴事件,许多普通民众也承受着网暴所带来的伤害。中国社科院2019年《社会蓝皮书》中数据显示:每三个成年人当中,就有一个人遭受过网络暴力。每两个未成年人当中,就有一个人遭受过网络暴力。

一、如何判断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的本质是对当事人名誉等人格权益的侵害。具体有以下几个特质: 

1、行为违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西安律师——犀首法律集团律师表示:是否侵犯到当事人的名誉权,需考量当事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受到影响。如方某与崔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微博中均有部分言论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如崔某称方某是“流氓肘子”“拽着它溜达”等,方某称崔某为“疯狗”“主持人僵尸”等,也明显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例外情况是,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即便影响到他人名誉,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行为有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况,则需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2、行为指向特定人

只有指向特定人的行为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指向特定的对象,仅泛指包括原告在内的一般人或某方面的人,不能具体认定指向谁,则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即便未指名道姓,但能通过相关形式让他人推断出系该人,也可认为是指向特定人。如果是指向家庭、小团体,导致特定的一群人名誉受损,也可视为指向特定人。

3、为第三人所知悉

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难以量化,一般只能以发生了足以产生这种影响的行为来认定。受害人要主张行为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需证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为第三人所知悉。

二、面对网络暴力,该如何保护自己?

1、保全证据是关键!

证据保全是得以维权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西安律师——犀首法律集团律师指出:在互联网环境中,不仅网暴者可以自己快速抹去痕迹,销声匿迹,各媒介平台的信息保存时间也可能是有限度的,因此一定要及时做好证据保全。例如在江某诉谭某侮辱罪、诽谤罪案中,受害人对行为人微博主页、文章等网页进行公证,成为法院认定是否有侮辱、诽谤事实存在的重要证据。

2、要求言论发布者删除不当言论、赔礼道歉等

对于言论发布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侵权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即受害人可直接要求发布者删除不当言论,停止侵害;影响严重的,可要求发布者予以澄清、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造成精神或财产损失,还可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是媒体报道失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即受害者可向媒体提供证明报道内容失实、损害到其名誉的相关证据,并要求其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3、要求网络服务提供主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主体,例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知乎、短视频平台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即受害人在提供证明有侵犯到其权益的证据以及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后,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主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4、向监管机构反映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第十八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第十九条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或者行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公众账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信息更新、停止广告发布、关闭注销账号、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影响严重的网络暴力,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采取上述措施,受害人还可向互联网信息相关监管机构反映、投诉,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上述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5、提起民事诉讼

西安律师——犀首法律集团律师表示:受害人还可寻求司法救济,要求侵权主体承担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网络服务提供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有用户利用其平台侵犯他人权益,仍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阻止,受害人还可一并起诉该网络服务提供主体,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6、如到达犯罪程度,立即报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见,构成犯罪的主要两点:一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二是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有: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有: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并且,根据该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如果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更有甚者,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侮辱、诽谤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则不再只是受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是公诉案件。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有: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监管不力或者故意为之,不仅会受到停止运营、吊销运营资格等行政处罚,也可能会与发布者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因此,严重的网暴可能构成犯罪,此时当事人可立即报案,让网暴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西安律师——犀首法律集团律师指出:网络暴力恣意在网络蔓延,造成大大小小的伤害。希望每一个敲打键盘的你可以时刻警惕自己言语的力量。正如罗翔老师所说:“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张三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内心之中,所以很多时候不要过于的高看自己,不要把自己想象的太光明太高尚,我们时常要警惕我们内心的幽暗,我们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加可怕。”

专注诉讼金融服务,让债权人都能打得起官司

400-160-5506

相关推荐

中国律师收入高吗?律师事务所行业市场规模分析
西安在线免费法律咨询途径(建议收藏)
货款拖着不给?不用打官司先发个律师函
一文带你了解诉讼垫资,没钱打官司不用愁
有借条打官司就一定会赢吗?这五个小陷阱老赖常用!
打官司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限高”已道歉,那买房人的55万怎么办?
西安律师告诉你欠钱不还打官司的流程及费用
西安打官司哪些情形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打官司串通作弊,“假借款”惹上“真罚款”
© 版权所有 犀首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011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