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在朋友圈热传,“鲍某明事件”立刻刺激到人们敏感的神经,未成年性侵也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纵观过去,从2017年2月林奕含以自己为蓝本发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讲述她在13岁时被具有社会精英地位的家教语文老师性侵,到2019年7月一直以做公益标榜的新城控股集团前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
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5日通报的数据:2020年前三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4151人。
不难看出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案件频发,且有时犯罪者位高权重。那到底如何保护“李星星”,避免侵害再次发生?或许可以从鲍某明案中窥探一二。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固然涉及人性,但法律层面,“14-18周岁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体系不健全也是重要因素。
从这一点上,针对此次事件,鲍某明极有可能逃脱法律制裁。
鲍某明作为一名从事法学工作多年的“成功人士”,相比于以往的性侵儿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懂法是其最大优势。网络媒体中多次提及的“14岁法律年龄”或将成为鲍某明洗罪强器。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具体来说,未满14周岁幼女,考虑到其对性的认知能力有限,因此法律规定无论该年龄段女性对性行为的发生同意与否,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而超过14周岁未成年女性,法律认为其对性具有一定认知能力,若该年龄段女性明确表示同意性行为的发生,与其发生性关系将不会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李星星被鲍某明“领养”时还未满14周岁,但鲍某明是在李星星满14周岁后才和其发生第一次性行为。李星星若要主张鲍某明对其实施的行为是强奸行为,则需要证明自己是非自愿或未同意的情况下被鲍某明强迫实施性行为。
① 2019年6月他在给李星星的保证书中写道 “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② 根据媒体报道,他隔绝了李星星与外界联系,给心智懵懂的她搭建了非真实的世界,让其聊天记录展现出“暧昧关系”。
③ 根据他近期采访记录,他坚称与李星星并非“养父女”关系而是“情侣”关系,引导舆论风向,塑造了一个“真心对待未来妻子却被恩将仇报”的受害者形象。
这显然增加了李星星方“性同意“的举证难度。后期如没有强证据支撑,则鲍某明构成强奸罪的主张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我国法律中对于14-18岁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相关成文法规定还不够健全,但并非空白。这里就要提到“滥用信任地位”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的条文。
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滥用信任地位剥削性利益犯罪做出了规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其中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定义,通过目的分析与文义分析的方法,可以合理推测是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老师、医生等对未成年人而言具有优势地位的群体。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本案中,1972年出生的鲍某明在2015年“领养”李星星时,与李星星年龄相差不足40周岁,不满足对李星星的收养条件,无法认定其对李星星构成收养关系,但是可以认定李星星的母亲将女儿交给鲍某明照看属于委托监护,即鲍某明对李星星构成事实监护,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因此鲍某明未承担监护责任保护李星星的性权利不受侵犯,而是利用李星星身边无其他监护人保护的孤立无援境况对李星星进行侵害的行为,满足滥用信任地位剥削性利益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不过该意见仅为司法指导意见而非正式法律法规,甚至不被大多数法律人士知晓。不被普遍知道的法律文件对具有犯罪可能性的人来说威慑作用约等于为零,这也成为未成年性侵案件频发的一个间接因素。
以往的性侵案件都不了了之,笔者依然也不希望本案最后无疾而终。坐等案件结果的同时,我们更应反思。
虽然已经是2020年,性教育的缺失依然存在。重视对孩子的性教育,要从细节点滴处做起,在遭到非法侵害时,有意识的拒绝和寻求保护。
纵观以往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舆论或多或少会出现“受害人有罪论”的观点,指责是未成年人的过错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而事件结束后,社会中也存在用有色眼镜看待受害者的情况。社会周边环境及舆论风向往往会对本就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未成年受害者施加更大的精神压力,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这就要求社会群体在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同时,要给与更多尊重和宽容。
实际上我国法律目前对14-18周岁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体系是不够健全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并不是成文法,而仅仅是司法指导意见。
另外,前几年“三年血赚,死刑不亏”的说法盛行也是对当前我国性权利犯罪刑罚强度规定的质疑与挑衅。
对比英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刑法中对滥用信任地位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以及对14-18周岁年龄段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明确规定,我国法律中相关方面的规定明显存在缺失。
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性同意年龄为14岁后,另外在第三百零一条规定了“对于基于身份、雇佣、业务或者其他关系由自己所保护或者监督的不满18岁的女子,使用诡计或者威力进行奸淫的……”,该条就是对滥用信任地位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的补充。
因此,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适当加强刑罚强度,或许是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除此之外学校、家庭、网络部门及社会各方同心协力,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