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法律咨询】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怎么办?
2021-12-27 20:25
【西安法律咨询】问: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怎么办?
答: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如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
无法协商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