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证券虚假陈述索赔?

2020-07-17 16:47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四种类型,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属积极型虚假陈述,即已经公开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内容。该种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就是存在虚假记载的文件被公开披露之日。重大遗漏(应披露而未披露)或不正当披露(未在法定时间、未按法定方式披露)属消极型虚假陈述,该种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就是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公司应当披露或应当于某一时间、某种方式披露信息之日。这就涉及到了披露的法定义务的判断,稍显复杂。

揭露日,就是虚假陈述的信息被公开揭露为虚假之日。法律上判断揭露日要点有三:首先,应该是虚假信息首次被揭露,如果已经被揭露,则否;其次,应该是全国范围内被揭露,揭露的媒体应当全国范围内发行、播出;最后,也是司法实践中掌握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该揭露需具有足够的警示性,足以促使投资者重新考虑、判断该股票的投资价值。实务中,很多时候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公告日被认定为揭露日。

更正日,指的是上市公司自行公告更正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要点有二:一是通过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实践中一般是“巨潮资讯网”;二是需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

基准日,是对索赔至关重要的概念。基准日的不同,索赔基准价也将不同,从而直接影响索赔总额。对于虚假陈述后继续上市交易的股票而言,基准日是自揭露日或更正日后,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换手率达到100%之日,当然,如果是通过大宗交易转让(即协议转让)的股票则予以扣除。该规定背后的思维逻辑是,当某一证券被虚假陈述影响后,给予全部投资者一次换手转让的机会。换手率达到100%,意味着该股票可流通股全部交易了一次。换手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可以作为投资差额损失索赔。如果达到100%之后仍然持有该股票,意味着投资者自愿承担持股风险,之后如果股价下跌再产生损失,也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周期一般比较长,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开庭前换手率已超过100%。极个别流动性极差的股票,在开庭前换手率还未达到100%的,则以揭露日或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实践中,这种情形目前尚未出现。

此外,如果虚假陈述引起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如果停牌后又复牌,则继续按照上述方式确定基准日;如果股票被摘牌退市,则以摘牌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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